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我国枪支管理制度中存在枪支、仿真枪和玩具枪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准确地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处理枪支犯罪案件的前提。
网购枪支配件获刑,管制枪支认定标准是什么?
●管制枪支认定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2014年2月初,被告人祝某通过QQ向台湾地区的卖家谢某订购枪管。2月10日,祝某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出资2500元购买了1根枪管。谢某收到货款后以假冒的商品名称,通过快递将枪管邮寄给祝某。2014年3月1日,祝某再次向谢某支付货款5000元购买了2根枪管,并要求其赠送了1000发气枪弹。同时,祝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气枪配件,与上述购买的1根枪管组成1支气枪,并将另1根枪管和部分气枪配件交与汤某组装成另1支气枪。
案发后,祝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2支气枪均系以高压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枪口比动能大于1.8J每平方厘米,均认定为枪支;送检的1枚弹丸系非制式铅制气枪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国家对海关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对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从台湾走私铅弹1000发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还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购买枪管及枪支零配件,组装成2支气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祝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祝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管制枪支认定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枪支鉴定规定》:制式枪支和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出现争议。同样,如果只是外形或者颜色与枪支相似但不能发射弹丸的,因为不可能具有致伤力,只可能属于玩具枪或者仿真枪,不会与枪支的界限发生混淆。三者之间容易混淆界限的是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的性质归属。在司法实践中,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但可以发射其他弹丸(实践中绝大多数发射的是塑料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到底属于枪支、仿真枪还是玩具枪?往往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乃至刑事申诉等的比例非常高。根据《枪支鉴定规定》:“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综合前述《仿真枪认定标准》中的威力标准和玩具枪认定中的威力标准可知,枪支、仿真枪和玩具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其威力(致伤力)。司法实践的现行判断标准就是枪口比动能,具体的区分标准是:枪口比动能≤0.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为玩具枪;0.16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为仿真枪;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为枪支。
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枪支、仿真枪和玩具枪的态度不同,持有玩具枪是合法行为,持有仿真枪是一般违法行为,持有枪支是犯罪行为。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枪口比动能对枪支、仿真枪、玩具枪的前述区分标准如此专业,绝大多数人都无法理解和掌握。换言之,人们对玩具枪这一概念的日常理解和法律对玩具枪的界定之间差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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