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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拆迁款案查处,团伙诈骗2000万判多少年?

2016-11-1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诈骗罪金额达到2000万,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套取拆迁款案查处,团伙诈骗2000万判多少年?


  ●团伙诈骗罪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一线工作人员合伙犯罪


  2015年4月,一封反映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阿署达村民事纠纷的举报信,引起东区检察院反贪干警注意。顺着这一线索,该村涉及32人的非法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窝案浮出水面。


  案件共涉及5名国家工作人员、3名受委托公务人员、8名村社干部以及16名村民。涉案金额从1万元到100万元不等,共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000万元。


  阿署达村征地拆迁中的问题并非孤例。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四川共查办涉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职务犯罪108人,占上半年查办涉农扶贫领域总人数的23%。


  记者调查发现,被套取的补偿款往往数额较大,一线工作人员合伙犯罪。广元市利州区解家岩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案的村组、社区、街道办、拆迁办共18名工作人员被一网打尽,18人受到党纪处分,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缴资金450余万元。


  套取的资金大部分被个人鲸吞,部分被挪用。在解家岩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望江社区干部刘某某采取“乾坤挪移”的手法,先后挪用集体补偿款79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和借给他人,甚至放起了高利贷,谋取高额利润。


  干部村民“搭伙求财”


  记者调查发现,多起案件的作案手法如出一辙:基层干部与拆迁户串通一气,通过虚增土地面积和地上附属物等方式套取拆迁补偿款,获取高额补偿。


  ——虚增征地拆迁面积炮制地块。反贪干警在调查阿署达窝案中发现,2012年进行攀钢尾矿扩容技改项目征地时,部分土地已被尾矿库的水淹没,但很多村民都称家里有“水下面积”。由于“水下面积”无法实地丈量,一些村民便将工作组请出来吃饭拉关系,还让村社干部写证明、盖章,在测量土地时编填数字。其中,村民起加才就勾结攀枝花市东区土征办工作人员张世梁、四社社长杨元平等人,虚增10多亩“水下面积”,骗取土地补偿款37万元。


  ——虚列征地项目附属物。按照规定,征地项目附属物属于重点补偿对象,部分基层干部及工作人员无中生有,在被征地块上虚列无主坟、鱼塘、林木等附属物,骗取补偿款。


  都江堰市蒲阳镇某村原村支书杨某某伙同该村原副主任卢某某等人,利用协助拆迁的职务之便,制作虚假拆迁赔付资料虚列树木、竹林等地上附属物,套取补偿款30余万元。在阿署达窝案中,拆迁组工作人员黄平还伙同杨元平、村民蔡有忠冒领无主坟,骗取补偿款8万元,除5000元用于迁坟外,3人各分得2.5万元。


  ——谎报拆迁户口信息虚报户数。个别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认定、审核、统计拆迁对象户口信息的职务便利,故意错报拆迁户人数,瞒报户口变动情况,甚至虚报无房、无户的“空挂户”为拆迁对象。绵阳市安县花荄镇某村一组原组长张某在接受该镇政府委托负责统计该组户数时,接受请托,将不符合规定的农户申报为拆迁户,收受贿赂7万余元。


  征地拆迁流程漏洞多


  采访中,纪检干部和反贪干警表示,征地拆迁领域的“蝇贪”“蚁贪”问题频发,既有当事人法纪意识淡薄、拒腐防变能力差等主观原因,但也暴露出征地拆迁过程中管理体制、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监管机制等方面的短板。


  多起案件的征地流程中,丈量测算、建筑附属物统计评估、权属确权认定等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几乎全凭拆迁工作组人员的经验进行操作,缺乏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实施和监督;拆迁人员测量面积和计算补偿金额完成后,工作人员并不需要立即在调查表上签字,调查表也无需立即存档。在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前,调查表都是由工作人员暂时保管,篡改数据十分容易。


  按照规定,补偿款的发放应当依照严格的流程。以阿署达窝案为例,首先应由土征办的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测量、记录,并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后,报土征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财政局,由财政局依据协议核实拨款到银江镇,之后再将款打入拆迁户的个人账户。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数据的测量、审核、复核工作均由拆迁工作组来完成。资料收集、复核、统计、征地拆迁面积补偿的认定等多个基础工作环节全部集中于一人。


  根据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做到项目、审批、程序、标准、方案、兑现等公开。但在多起案件中,公开的仅是宏观政策,具体的征地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都未公开,为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留下了空间。


  ●团伙诈骗罪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为诈骗罪最高判刑: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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