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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2016-11-14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如实为申请结婚或者复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出具介绍信,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服务;

  (二)纠正或者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垃圾婚姻登记管理人员;

  (五)指导和管理婚姻家庭服务组织的活动。

  关联法规: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其职责是:

  (一)办理本辖区的结婚、复婚、离婚登记;

  (二)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四)保管婚姻登记档案;

  (五)承担婚姻咨询和服务工作;

  (六)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文明婚俗。

  关联法规: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由市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婚姻登记人员的调整,应当征得区以上民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八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结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应加盖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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