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结婚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
申请合法,达成协议,证件齐全一致,当场登记发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资格: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自愿和无配偶;
.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和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登记的双方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申办资料:
(一)户口薄;
(二)居民身份证;
注意事项:
1.登记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编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提供证件 →询问 →受理→ 填写《离婚声明书》→ 审查 →本人宣读《离婚声明书》→发放《离婚证》。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结婚证书费9元/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
离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向各县(市)、区民政局投诉,也可向长春市民政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