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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男生猝死,学校对学生死亡承担哪些责任?

2016-11-17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学生意外死亡是自身原因,那么学校将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但是学校也应该本着人道主义对学生家长进行一定的补偿。

14岁男生猝死,学校对学生死亡承担哪些责任?


学生死亡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知情人:两人意外身亡让人惋惜


昨日上午9时,华商报记者来到西飞第二中学,在附近几家商店,店主对几天前发生的事的描述与爆料人反映的一样。“觉得还是很难受,毕竟短短几天时间两个人意外身亡,让人惋惜!”知情人说。


记者前往西飞第二中学采访时,校门口的安保人员电话请示后表示,学校领导都不在,都在外面开会。


上午11时,在阎良区教育局领导公示栏中,华商报记者看到,爆料人所称的女副局长张某,负责学校规划建设、财务管理、教育资助、计划生育等工作。


知情人称,张某生于1971年,今年才45岁。


学生死亡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学生意外死亡的原因是由学校造成的,那么不仅学校的名誉受损,同时校方还需要为学生家长提供高额的赔偿。


虽然在平时管理之中,学校可以采用相应的措施预防学生意外死亡的情况的出现,但是毕竟不能够做到完全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因此,学校应该采取正确的方式来处理这种情况。


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有看护学生的义务。如果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学校共同承担责任!


一、赔偿的条件: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办法》第八条根据《教育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重申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由于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既不是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公平原则,只能是过错原则。最高法院1998年公布的《民通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已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


《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部为执行教育法律先后颁布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园环境秩序管理规范、班主任工作规范、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实验课规范、体育课规范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规范。学校的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定,即为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行为有过错。《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二项学校行为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规定造成学生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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