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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被查扑民警,醉酒驾驶行为怎么处罚?

2016-11-2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酒驾被查扑民警,醉酒驾驶行为怎么处罚?


醉酒驾驶行为法律责任纠纷资讯回放:


11月2日22时许,东营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民警在东营北收费站组织夜查时,一辆白色轿车不按照交警的指挥靠边检查,径直闯进了收费站的通道,民警迅速向前将该车拦下。经检查,驾驶员是一名女性,交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时,她表示没有带驾驶证。民警将该车移至执勤区域,对该女子进行进一步核查。


据执勤民警介绍,该女子及其同车人极不配合交警的工作,在现场无理取闹,采取过激行为,竟然以脱光了上半身衣服的方式拒绝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


正常工作受到干扰后,民警拨打电话请求支援,“我们在东营北收费站执勤,有妨碍公务的,请支援。”然而,该女子却含糊不清地反问交警:“妨碍公务是吗?你怎么不说妨碍我通行呢?”


记者从民警执法记录仪拍下的视频中看到,一名男子说“脱了,全脱了”,一边说着一边拿起手机拍摄。脱光上半身的女子拽着民警的衣服、拉着民警的胳膊不让民警打电话,“哎,我又不是不配合你”,不停地干扰民警执法。


“女子采取过激行为,先是将自己的外套和内衣全部脱掉,然后往执勤民警身上扑,妨碍了执勤公务,这种情况时有发生。”东营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民警张荣成介绍说,该女子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对她酒后驾车行为的处罚。


最后,执勤民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强行将该女子带至附近的胜利医院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最终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5毫克,远远超过80毫克的醉酒驾驶标准。


醉酒驾驶行为法律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上述事件中,经检测女子血液含量已远远超过80mg/100ml的标准,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且该女子脱光衣服扑向民警的行为涉嫌妨碍公务,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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