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与张某系姨表兄妹,自幼相识。2007年2月“看门户”时,覃某按照习俗给付张某部分“”。2007年6月13日,双方在未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讲明两人系姨表兄妹关系的情况下申请了。之后,双方外出务工。2007年9月17日,张某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覃某在答辩中同意宣告婚姻无效,同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款2100元。
法院认为,覃某与张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其自始无效,覃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应予返还。于是,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由张某返还覃某“彩礼”款1500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