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和小杨订立的婚约未依法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但对婚约关系不予法律保护,并不等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不予处理。婚约期间男女相互赠与财物,价值有大有小,有的是出于自愿而主动赠与,有的则是在婚约这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有条件赠与,故婚约解除时,财礼不能都返还,也不能都不返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就本案而言,原告赠被告财物,形式是赠与,实质是迫于社会习惯,是为达结婚目的而做出的有条件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所附的条件未成就,因此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小杨返还财物,应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