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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受害者,是否能获得十倍赔偿?

2018-08-03

文/戚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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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整顿、董事长被抓、纪委追责,一系列眼花缭乱的组合拳迅速将长生疫苗打瘫,朋友圈的怒火跟着熄灭了一大半,剩下的一点儿火花眼看着也要消散。但对那些疫苗受害者来说,除了继续忍受精神与肉体的折磨外,对毒疫苗的索赔帷幕或才刚刚拉开;固然长春长生和高俊芳被罚比较解恨,但对受害人来说,能否拿到高额赔偿,或许才是最切实际的需求。笔者就来聊聊赔偿这方面的事。


笔者虽然没办过毒疫苗的索赔案子,但好歹也算多年的资深法律工作者,凭借以往无数失败教训来判断:这场疫苗的索赔之路将会是“漫漫其修远兮”,没做好思想上组织上身体上的各种准备,断不可轻易走下去。这其中的原因就不多讲了,各位自己脑补一下即可得到答案,但凡你能说出来的理由一定都是成立的。正所谓,成功的案例都是相似的,失败的案例却各有各的不幸。山东高院的再审案例看到了吧,先让你打个冷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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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远了,既然索赔,当然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能赔多少钱。大家都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面规定了如果消费者受到欺诈的话可以得到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如果经营者故意卖假货,就要赔偿消费者二倍以下的损失。


记住!这两种赔偿都是额外增加的损失赔偿,专业术语叫做惩罚性赔偿,在此敲一下黑板。接下来,问题来了,毒疫苗适用么?标准答案是开始不同意适用,后来才同意,但只同意适用一种。


别以为笔者信口开河,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法院在经历了齐二药假药案等一系列著名药厂造假案后,顺应民意,于2013年发布了一个解释,明确指出:消费者使用药品有质量纠纷可以向生产商和经销商索赔,这就相当于承认了“患者”也是消费者。别小看这个解释,要知道,在此之前,还没有哪个法院敢这样认定。先停一下,虽然名义上承认了患者使用药物是一种消费,那么一旦消费因假药受害,是不是就能适用前面消费者享有的三倍或二倍的惩罚性赔偿呢!


答案竟然是——没有相关规定;

不过,食品可以有,而且可以有—-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这一点确实有些意外!俗话说,“食药同源”,但消费之后,两者的差距怎么就这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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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为了弄清此事,查阅了法律辞典,终于了解到:原来这个差距来源于《食品安全法》。正是这部十分“大器”的法律,开创性地规定了“十倍”价款赔偿的立法先河,从而给食品领域的受害者提供了强大的“后盾”。随便搜一搜,就能查到,确实有不少消费者通过这部法律获得了十倍购买价的赔偿。当然,这部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受害人可以索要三倍损失的赔偿条款。


但关于药品包括疫苗的立法呢,很遗憾,惩罚性赔偿方面一片空白。这也是为何最高法院在同一个解释里,对食品和药品的赔偿区别加以对待的原因所在。


但是,也许最高法院及时发现了上述问题,于是又在2017年底出台了一个新的解释,专门针对医疗产品(当然包括疫苗等药品)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要求额外二倍以下损失的赔偿,但是要符合特定条件。这个规定虽然比不上食品受害时的十倍或三倍赔偿,但毕竟也算是一大进步了。要知道,食品和药品虽然都归一个部门管,但药品领域的腐败众所周知更加严重,治理或打击起来自然就更加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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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话又说回来,按说越难治越应该用重典才是。另外,是药三分毒,药品的危害显然更大,更需要谨慎才是。因此,药品犯了事,更应该重罚、重赔才对!从这个逻辑上推理,是否可以得出:相比食品,毒疫苗肇事者应当赔偿比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还要多出十分之三分呢?或者至少应当持平吧!


再者说,如果规定毒疫苗经营者须赔偿十倍以上价款或三倍以上损失,那么这些无良厂家是否就会收敛一些呢,因为他们造假无非也是为了钱。一旦受害群众形成集体诉讼,那么巨额的民事赔偿对他们的杀伤力还是显而易见的。从这一点上讲,高额的民事赔偿对于阻止疫苗造假来说显然是有震慑作用的,至少要比一次性的高额罚款强很多。


回到主题,可能诸位也明白了,看来目前毒疫苗受害者只能向长春长生索要二倍以下的损失,主张十倍赔偿法律是不支持的。


不过,笔者认为,十倍赔偿或许也是可以考虑的,万一索赔过程中最高法院又出新规,万一高俊芳们答应赔偿这么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