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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药神2》|代购进口救命药,该不该罚?

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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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余温还没散去,男主原型陆勇罪名是涉嫌销售假药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审查后,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最近又出现了一位“药神”——,他和陆勇一样是病人,也是被代沟进口救命药,现在的他被刑拘了。


病者甚至是网友都认为:他没错,不应该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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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严格把控和高压税负的双重压力,造成了进口救命药越抬越高、越卖越贵、越求越神秘的窘境,即便如此为了救自己的命,许多人为了减少花费,不惜以身冒险到外国代买救命的进口药,这是属于销售假药吗?对于真真切切为了挽救生命的人来说,这是犯罪吗?



假药的概念


首先我们要明确假药的概念,《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也就是说,对于代购未经批准进口的救命进口药的人而言,无疑是认为代购了假药,更别说是代购了在国内未上市的抗癌药。


尽管这个说法有点过于绝对,因为如果从安全角度去参考,日本和欧美的安全标准远高于中国,有些药品吃了很多年,临床验证确实是有效安全的。但是具有合理之处,因为相比东南亚等地区,中国的药品管理标准更高,可能存在购买东南亚生产的药品后产生不良反应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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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处罚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在现实版“我不是药神”的新闻中翟某因涉嫌代购未经批准的抗癌药被刑拘,结合实际情况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实现实中还有更多像翟某这种因代购进口药物受到惩罚的。这是法律与现实的碰撞,一个人因帮助其他病人而成为罪犯,保命的代购进口药成为法律上的假药,所以才引发了人们对代购救命药是否该罚的热烈讨论。



其实,代购进口救命药是否该罚是一个复杂的立法改革问题,按律师的说法就是对自救自主性质的国外代购药品,必须设置有危害后果的条件,如果没有危害后果,无论是否有所获利,都不应入刑。这样,代购进口救命药是否涉及犯罪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