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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16-10-1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2016年江西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非法拘禁之、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被拘禁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非法拘禁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一年


  (3)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死亡,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拘禁的


  (3)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其他恶劣手段的


  (4)非法拘禁次数大二次以上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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