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法律服务
2018-06-29 10:29:37
回复:您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若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至于克扣工资,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以此理由拒绝支付您工资是违法的,建议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需更详尽解答,请拨打法律热线400-9669-113,或“关注微信公众号: 天穗法律咨询服务(tiansui110)”感谢您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