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经过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新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开始实施,符合新规定生育的夫妻,将额外增加60天产假,此外,在四种情形下,夫妻可生育“第三孩”。
2016年辽宁产假新规定
新条例保留了婚假待遇,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同时,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新条例规定,四种情形下,夫妻可生育“第三孩”,分别为:一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是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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