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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2016-05-26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一、案情介绍


  王某(女)与杨某甲(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王某外出打工,与杨某甲分居生活。2014年,王某要求与杨某甲离婚。王某向就财产分割事项与杨某协商。起初杨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但王某态度特别坚决。这件单纯的离婚事件,却在协商过程中生出了令王某意想不到的事情。


  杨某向王某展示了其与杨某乙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一份“房屋转售凭据”(在王某离家1年多后,杨某甲意识到双方的婚姻即将走向尽头,便与杨某乙,此时已在外地安家,偶尔回老家看望父母。达成了转移房产的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转售凭据”,“转售”全过程王某并不知情,更没有征得其同意。)。称王某要求分割的房屋已被转让给杨某乙,且该房屋已交给了杨某乙管理使用,不属于王某与杨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一下子懵了,她怎么也想不到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不知道何时变成了别人的财产,而自己竟然毫不知情。这更坚定了王某离婚的念头。


  二、律师分析


  争议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杨某甲可以处分房屋,但应该以取得王某同意为前提。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的是登记转移制度,杨某甲想以一纸协议的方式转移房产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但是杨某乙是杨某甲的亲哥哥,对杨某甲的家庭状况比较了解,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王某对该转让行为不知情,侵犯了王某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此外,杨某乙已然在外地安家生活,偶尔才会回老家看望父母,如此一来,杨某乙便没有了购买房屋的必然需求,杨某甲恶意转移财产的动机可见一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甲与杨某乙于2013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无效,王某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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