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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2016-08-0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的方式予以保障,棚户区改造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保障。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使用功能,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2016年黑龙江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我省公共租赁房的保障对象为三类:


  一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主要依据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状况等因素,原则上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应低于当地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资收入的85%;住房困难标准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公布。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市、县政府应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则上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是无住房且参加工作年限较短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


  三是外来务工人员。市、县政府应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应是在城镇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或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税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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