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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让职工自缴社保合法吗?

2016-03-14

这是一篇关于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例分析。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李先生尚未到达退休年龄,该公司一旦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如双方私下协商达成协议由李先生个人上保险,也是不合法的。

一、社会保险纠纷案情回放:


一位公司劳资负责人来电咨询,称单位欲录用一位传达室工作人员,并初步与一56岁、已买断工龄的男士李先生达成意向。李先生自买断工龄后一直自己上保险,因此公司计划每月给予保险补贴200元,仍由他自己上保险。李先生很珍惜这份工作,表示愿意接受此种做法,该公司劳资负责人遂向本报咨询:“这样做对吗?”


二、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


2009年,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6月至2010年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但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该公司最终支付宋某2008年6月至2010年1月的工资差额62675.65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00元。


三、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针对此案例的特殊性,相关人士分析说,不同于年轻人,企业对于新入职的50多岁劳动者更慎重,他们大多为企业工作不了太长时间就面临退休,会占用本单位为退休人员提供的福利资源。


遇到企业不予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职工可以到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到仲裁部门申诉。根据人保局最新下发的《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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