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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交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16-07-01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夫妻交换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违背社会道德伦理的行为,为大多数人所不齿,违背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是指两对或以上夫妇互相交换配偶进行性交。


  一、夫妻交换案例案件回放:


  阿峰(化名)从北方某重点大学毕业,到了深圳福田一家知名企业工作,在节奏紧张的都市生活中,阿峰渐渐感觉到了空虚寂寞,渐渐地,他起了邪心,动了歪念,想要寻找不一样的刺激,于是,他注册了一个名叫“深圳夫妻”的QQ,并进入了一些以夫妻交换为主题的QQ群。


  2016年2月27日上午,有网友找到阿峰,提出夫妻交换,但阿峰说老婆还在老家,下一次才能一起,那网友在网上给阿峰发了张女子照片,说是他老婆,并说,要玩的话给他老婆买点衣服会更哄她开心。晚上十点多,阿峰如约从福田去到宝安西乡某宾馆,见到了这位男网友和所谓的对方老婆,之后,三人在宾馆客房中被警方抓获。


  据警方调查,阿峰的该网友王某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他约好女网友何某后,以夫妻关系联系阿峰进行“夫妻交换”,不想被警方逮个正着。那么,这三人的“夫妻交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二、夫妻交换案例案例分析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包含三人)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且此罪行为主体不论男女,也即,这里所说的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刑法规定对于这种行为并不仅限于男女异性之间,也即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不分性别,均构成此罪,由此可见从理论上这一罪名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


  此外,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其中,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多次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这三人的情况是有所不同的,阿峰和该女子是此次活动的参与者,属于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其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而王某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一条构成聚众淫乱罪,按规定,对聚众淫乱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某系组织者,属首要分子,将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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