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正文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钟某安窝藏罪案”

2016-07-20

  一宗窝藏罪从轻处罚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刑诉[201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仲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钟某安、陆某、罗某方、钟某学犯窝藏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钟某仲在本市海珠区晓园东某号某房的家门口,在开门时与下班回家的被害人陈某佳碰撞后发生口角,后萌生抢劫被害人陈某佳的念头。随后,被告人钟某仲将被害人陈某佳拖进家中捆绑后实施抢劫,翻找到被害人陈某佳挂包内的摩托罗拉z3移动电话一台、昂达570型mp4一台(共价值人民币374元)及少量现金等物。因怕恶行暴露,被告人钟某仲为灭口而将被害人陈某佳杀害,并将尸体肢解后装于纸箱内,于同年11月19日凌晨运至广东省高某市引凎河抛弃。


  2010年11月18日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陆某、钟某学、罗某方、钟某安等人在明知被告人钟某仲杀人的犯罪事实后,还向被告人钟某仲提供资金帮助其逃匿。其中,被告人陆某先后四次共向被告人钟文仲提供人民币2000元,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向被告人钟某仲提供藏匿住所;被告人钟某学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钟某仲使用并应其要求往卡内存进人民币200元人民币;被告人罗某方提供人民币1000元助其逃跑,后又在被告人钟某安的组织下,与钟某红、钟某玉、莫某锋(均另案处理)一起向逃至广东省高州市的被告人钟文仲送去人民币5000元及衣物。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认为被告人钟某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钟某安、陆某、罗某方、钟某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二、卢愿光律师辩护观点:


  对公诉机关指控钟某安构成窝藏罪不持异议,但钟某安在本案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钟某安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2、钟某安是初犯,无前科;3、钟某安基于亲情实施窝藏行为,对其量刑应区别于一般的窝藏案;4、钟某安没有组织他人实施窝藏行为,仅应对其本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其犯罪情节较轻。5、钟某安年纪大,身体患有多种疾病。其已经很后悔没有管教好儿子,村民也为其求情。6、钟某安妻子体弱多病,钟某仲在高某有多个子女需要养育,其家庭重担都压在钟某安身上,希望法庭对钟某安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钟某安犯被告人钟太安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于这样惨绝人伦的案件,该案对钟某安判决结果,已体现法院采纳律师从轻辩护意见,从轻判处一审宣判后,钟某安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