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罚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3年间,陈某某、杨某某、徐某、莫某某、吴某某分别以成立的东莞恒融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威富亿投资公司、广州威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裕金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实施诈骗,在与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骗取的财物总数额高达人民币:33416541元,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9日向东莞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代理结果:
赖永辉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杨某委托之后,进行了多次会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通过审查起诉及审判两阶段的阅卷以及对事实及法律的分析,在该罪法定最高刑可达到无期徒刑的情况下,成功为被告争取到相对较轻的刑罚,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