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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定

2016-09-09

  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定


  违法行为人驾驶一辆大货车,在太原一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场造成四人死亡,交通事故后,司机和车上人员抢救伤员,后交通部门到现场处置事故,违法行为人,心存顾虑怕死者家属对其造成伤害,把大货车及驾驶证交给另一个车上人员等待处理事故,违法行为人从现场离开返回老家安徽,过了几天主动到安徽公安机关投案自守,又到太原交警方等待处置事故,并接受调查.调查中开始违法行为人说是车是别人开的,(违法行为人是车主,驾驶证是C证,不符合开大货车的资格,)第二次调查时主动交待车是自已开的.违法行为人目的是能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会给任何理赔.


  处理交通事故期间,违法行为人通过当地交警达成好协议赔偿58万元人民币,后来,违法行为人到处借钱,才借53万元人民币,受害方也到违法行为人家看到家庭实际困难,答应赔偿53万即可.后来违法行为人把53万元钱用电子形式汇给了交警,交警方把钱赔给了受害方,但受害方没有给违法行为人写协议书,后来受害方又起诉违法行为人.


  法院判违法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能认定逃逸吗?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据你所述,违法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员,因为害怕死者家属不冷静,作出过激言行,才暂时离开现场,且把车和驾驶证留下等待处理事故,后又主动报案,其行为不是以逃避责任追究为目的,不是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