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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自首如何认定?

2016-09-21

  导读: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文主要介绍交通肇事逃逸的知识。


  【事件缘由】


  2011年11月2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大货车时,与贾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贾某受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与同车人员张某报警求救。被告人王某因害怕被害人贾某的亲属及附近村民赶到现场后对其殴打,便将张某留下,自己离开现场后,躲藏在外地的亲戚家中。后贾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从其家中得知被害人贾某死亡后,于次日到阳曲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件焦点】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后来又归案的行为是肇事逃逸还是投案自首?


  【法官解答】


  刑法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要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利益,维护交通管理秩序。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王某交通肇事后虽有立即下车察看情况、拨打110、120报警求救电话、留下同车人员保护现场的行为,但其怕遭到“殴打”而暂时逃离现场,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综合被告人投案的路程远近看这情节应认定为是“立即投案”,不具有“逃逸”的情节。另外,关于自首的认定,一方面,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而是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另一方面,肇事逃逸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本案被告人王某即符合第二种情况。这符合我国设立自首制度的本意,被告人在犯罪后基于对自首的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出于自由意志选择自动投案,节省了刑事案件成本的支出,提高了案件侦破效率和质量,减少了发案隐患,增强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同时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减弱,表明其已具备接受改造、悔过自新的基础,法律没有理由拒绝其追求从宽处罚的未来利益。


  小编提醒您: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