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保健服务公司因没与盲人按摩师签订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补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公司不服上诉,近日被长宁区法院驳回。
李先生是一位盲人,2002年5月从河北邯郸来沪,在一家保健服务公司担任按摩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8月,保健公司将李先生辞退。之后,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返还服装费及工资差额,支付上述款项并交纳综合保险费。
今年6月,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李先生的各项请求。保健公司不服仲裁起诉,称被告是盲人,公司已将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向他作了宣读,是被告不愿意签,责任不在公司。
针对原告的说法,李先生说,自己虽是盲人,但会写字,仲裁申请书及委托书上的签名都是他亲笔书写。即使不会写字,也可通过按手印方式,签合同不存在障碍。
法院认为,保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自己,且未举证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因被告自行辞职所致,原告诉请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