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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结婚才生效

2016-10-17

  事件再现


  王可与赵言原是恋人,曾于1997年开始同居达四年之久。1998年1月,二人办理公证,该公证协议的内容为:王可、赵言现就双方的问题达成协议,其中第二条、三条分别约定:“属赵言所有的一套两居室住房,赵言自愿赠给王可,作为王可的婚前财产”,“王可的婚前财产在王可、赵言结婚后的夫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处理”。后王可、赵言中断了恋爱关系。现在,王可要求赵言履行在公证书中的承诺,交付承诺赠与的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但遭到赵言的拒绝。赵言认为,二人的公证协议约定的是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现二人分手并未结婚,故该公证协议无效。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赵言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


  婚前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该份公证的真实意思并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这从协议的内容可推断出。


  首先,该公证协议开篇即明确“王可、赵言现就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符合婚前财产约定及公证的目的和性质。


  其次,协议约定“赵言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两居室住房赠给王可,作为王可的婚前财产”,是以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证实质要件存在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由于双方当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记结婚手续,致使该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故王可的要求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