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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行使管理权,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2016-10-18

  错误行使管理权,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赵明1995年7月从技校毕业后,于8月份经人介绍到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两年后,赵明因技术过硬,工作表现良好被公司提升为水暖工领班,并与公司续签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1999年初,该物业管理公司因经营不景气进行裁员,赵明的工作岗位也因此变更为工程部领班,岗位职责扩展为水工、木工和空调的维护与修理。1999年10月的某一天,公司工程部王经理安排赵明带领两位工程部员工共同去检修公司所负责的写字楼某客户房间的空调送风口。赵明因不熟悉空调维修工作而未能将空调修好。工程部王经理即以赵明“工作不认真,疏忽大意”为由给赵明签发了第一张过失单,赵明不满工程部经理的处理,认为没有修好空调不是自己的责任,因此拒绝在过失单上签名。工程部王经理随即口头撤销了赵明的领班职务。五天后,王经理再次通知赵明到办公室签过失单,赵明依然拒绝签字,并与王经理发生了争执。王经理于是给赵明连开三张过失单将赵明辞退,辞退依据是公司《员工手册》第五章第一节第四条“故意偷工懈怠”和第十二条“故意不服从主管人员的指示”以及第六章第二节第一条“员工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将被辞退:1、…;2、…;3、接到三张过失单;)、…。”1999年10月底赵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支持了赵明的主张,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评析: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妥善管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此案从表面上看,似乎公司的做法有凭有据,完全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但其在庭审中没能出具有力证据证明赵明工作上有严重过失,仲裁委员会认为,赵明虽然没能将客户房间的空调送风口修好,但这并不必然是他“工作不认真,疏忽大意”“故意偷工懈怠”造成,赵明拒绝在四张过失单上签字的行为,也只是他在自己是否存在过错这个问题上与工程部经理意见不一致,劳动者有发表自己真实意见的权利,不能认为是赵明“故意不服从主管人员的指示”,因此工程部经理所开的四张过失单缺乏事实依据,辞退赵明的决定不能成立,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