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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订立租赁合同 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16-10-19

  核心内容: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下面,房地产小编为您介绍。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相关案例:


  8月31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保租金5400元,并支付违约后的租金及违约金,租金及违约金按每日110元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返还原告租赁物龙门架一套。


  2008年4月9日,被告李某承包汤阴县东关一建筑工地。2008年5月27日,被告李某委托李某与原告张保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保建筑设备龙门架一套,租期3个月,租金每天60元。租期届满,如被告拖延租金,则每天违约金按20元计算,若李某不按期返还租赁设备,租金每天按90元计算,直至返还设备为止。


  2008年5月27日,李某给张保出据一张借到条:“今借到龙门架一套(27米,不带电机)”。租期届满后,李某未给付租金,亦未返还租赁设备龙门架。张保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给付租金、违约金并返还租赁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受李某委托,与张保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委托人,与张保签订合同,张保知道李某与李某之间的代理关系,故该租赁合同直接约束李某与张保。张保按合同约定租出租赁物,李某应按合同期限返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李某未按合同约定返还租凭物、支付租金,应在租期届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每日20元违约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每天按90元支付新的租金,违约金及新的租金应按每日110元计算到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