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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16-11-11

  案例:在学习时,我们对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认识不一,有的说是那就是医学一句话,也有人说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是有所指的。请问,对这一规定应该如何理解?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是从法律上原则的规定。所谓患有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治愈的花柳病(也称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未治愈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反应性精神病等)和白痴症等。


  婚姻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这些患者有的生活不能自理,无性行为控制能力,婚前不能正确处理,婚后不能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有的还会将疾病传染给对方,遗传给后代。为了夫妻双方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从民族健康和整个社会考虑,禁止上述疾病患者结婚是十分必要的。患有上述疾病,如经医院检查并出具已治愈的证明,则可允许结婚。如果有意对另一方结婚当事人或者对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上述疾病,则视为违反婚姻法,已骗取的,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