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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纠纷如何解决

2016-11-23

  对因婚约解除或恋爱终止引起的财物纠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明确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笔者调研发现,第一种情形在我国广大农村及偏远地区大量存在,第二种情形极少,第三种情形应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具体到个案,应以是否纳入低保为标准。以上第(二)、(三)项的情形,笔者在此不再赘述。笔者针对第一种情形结合自己审判实践,阐述自己的一点看法。


  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类纠纷是笔者审理最多的,也是笔者体会最深的案件。男女双方从相识、相知、相爱、相恋,再到结婚生子组织家庭,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男女结合的方式亦不尽相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自由恋爱;另一种是经媒人介绍。第一种方式以城市、城镇居民居多,另一种方式在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居民居多。相比较而言,经媒人介绍的比自由恋爱的,产生彩礼的纠纷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彩礼的名目繁多,解决此类彩礼纠纷,有的学者认为: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另一观点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词,并举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的当事人,孩子也生了好几个,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请求对方返还曾经给付的彩礼。这种情况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不符,该司法解释实际指的是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男方给付的彩礼,女方较多地购置了陪嫁物品,但女方的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心,亦出资为女儿置办的陪嫁物品除外。在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女方也会相应的提出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请求。以第一种观点为例,如男女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对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主张依据该观点不予支持,而对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嫁妆的主张应如何处理,是支持女方的请求,还是驳回。如支持女方请求,那么该处理结果有失公平,不利于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使男方血本无归,处于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如驳回女方的主张,则嫁妆系女方的个人财产,依据物权法原理,女方有要求男方返还原物的权利,显然与物权法相悖。再如观点二,一方按照习俗收了彩礼,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观点实际剥夺了已同居生活的男方的财产权,限制了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后男方再提出返还彩礼纠纷,使大量的此类纠纷在民间继续存在,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因素,这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


  综合以上几点,笔者认为:凡诉至人民法院的彩礼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诉请,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但应区别对待,掌握以下原则:


  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未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亦未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全部予以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