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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关于返还彩礼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

2016-06-27

  一宗关于返还彩礼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王某(女)结婚数月后,与丈夫孙某发生矛盾,回娘家居住。孙某(以下简称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以下简称被告)返还结婚前收取的彩礼30000元,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婚前给付过被告彩礼3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但称根本没有收取那么多的彩礼,是原告试图讹人。怎么办?


  [案例分析]


  笔者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予以分析、代理:


  一、原告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的规定,该证人证言应当不予采纳,即原告不能证明其确实给过被告30000元的彩礼。


  二、即使原告给过被告彩礼,本案中被告也不应返还。因为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情形,即虽为婚前给付,却并没有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判令双方离婚,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