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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例分析

2016-06-27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例分析


  [案件回放]


  韦某于2014年1月17日入职XX超市担任售货员,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5月30日韦某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用为由,通知XX超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6月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


  仲裁委认为:根据韦某提供的的加盖XX超市公章的工作牌,工资条,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裁决确认韦某与XX超市2014年1月17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支持了韦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实务要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交了以下证据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工作牌;2、工资支付凭证;3、入职登记表;4、考勤记录,5、证人证言;6、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7、工作中形成的文件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