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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李某辉涉嫌重婚案”

2018-05-15

案情介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月14日以穗云检刑诉字(2007)1446号《起诉书》,起诉被告人李某辉重婚罪、李某良、赖某伟窝藏罪。起诉内容: 1994年,被告人李某辉在与配偶陈某红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的情况下,于婚姻存续期间与王某霞非法同居,伪造结婚证,建立事实婚姻,二人共同购置了本市番禺大石某某湾某某居某梯201房,以夫妻名义居住,并生育了一子一女;


       2006年,李某辉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又与罗某某非法同居,后于2006年11月在湖南某某县与罗某某举行婚礼,建立事实婚姻,并致罗某某怀孕,购置了广州市黄石东路某某某某家园某某房,以夫妻名义居住。


        2007年6月15日,某某区监察局将李某辉重带回调查。李某辉因畏惧重婚罪行暴露而寻机逃跑。被告人李某良、赖某伟在明知李某辉犯有重婚罪并潜逃的情况下,仍用小汽车将 李某辉送往某庆市、韶某市等地,帮助李某辉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间李某良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给李某辉作为潜逃费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辉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李某良、赖某伟明知李某辉犯有重婚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均构成窝藏罪。李某良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


       卢愿光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已介入本案,担任李某辉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审查起诉阶依法阅卷,提出详尽的《律师意见书》给检察院,反映律师辩护意见,审判阶段出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庭审辩护,提出详尽的罪轻辩护意见:1、李某辉案中行为影响范围有限,社会危害性较小;2、李某辉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3、李某辉的合法妻子陈某红及其重婚对象王某霞、罗某均对其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卢律师从轻辩护意见,于 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云法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从轻判决被告人李某辉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判的当日李某辉服判,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