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法律服务
2018-06-04 11:09:33
回复:您好,您咨询的是校园侵权的法律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需更多详细法律服务,您可留下联系电话,稍后我们会有专业律师与您联系,进一步解答您的问题,您也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需更详尽解答,请拨打法律热线400-9669-113,或“关注微信公众号: 天穗法律咨询服务(tiansui110)”感谢您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