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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行业霸王条款:一定情形或时间后不予退费

2016-03-0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这种情况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条款应属无效。

这是一篇关于教育培训行业霸王条款的案例分析。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时代,教育培训行业越来越多。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提醒,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学会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遭遇“霸王条款”,欢迎拨打天穗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寻求最专业、最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教育培训行业霸王条款案情回放:


霸王条款罗列:


尚德机构:若乙方办理过延期或转变班型或课程转让他人的,甲方不再因任何理由为乙方办理退费;已开发票的,申请退费时,需退还发票,乙方无法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完整的,甲方不予退费。


樱花国际:从合同执行之日起7天内,除200元报名费及1500元软件开通费外,其余费用全额退回。从合同执行之日起7天后,不再退款。


美联英语: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提出申请,扣除1500元管理费后,余额退回乙方;10天后不再退款。


二、教育培训行业霸王条款案例分析:


法律顾问分析:


合同自由原则既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包括当事人付出对等代价后得以解除合同的自由(培训合同的标的是培训服务,属于不适合强制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标的);而无法提供发票、办理过延期和课程转变班等类型,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费等实际上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况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条款应属无效。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