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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霸王条款曝光:非产品质量不予退换

2016-03-0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交易霸王条款的案例分析。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时代,网络交易越来越多。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提醒,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学会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遭遇“纠纷”,欢迎拨打天穗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寻求最专业、最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网络交易霸王条款案情回放:


霸王条款罗列:


“若非产品质量问题,而是客户认为产品与想象不同则不予退换。”


二、网络交易霸王条款案例分析:


法律顾问分析:


该网站不对购物及消费场合进行区分,在其格式条款中笼统做出不予退货的规定,涉嫌限制了消费者的救济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该格式条款涉嫌限制了消费者的救济权利。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