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手在选秀节目中或其他场合下表演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优秀的文学、艺术及或科学作品自然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欣赏、学习甚至交流,这种传播优秀作品的行为,一方面虽可能不利于著作权人(如若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却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故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作品的传播,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如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见,在选秀节目中,若选手表演他人已发表的歌曲并未获得报酬,该表演也并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则该选手并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属法律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这也是为何众多选秀节目的参赛选手高唱着他人的歌曲却没有被告侵权的主要原因。
但是,如果表演者就其表演向公众收取费用,或者表演者因表演获得报酬,其就必须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即构成侵权。须注意的是,出名等情况与法律上的获得报酬并非同等概念。
就本次曲婉婷函告李代沫事件而言,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节目中演唱《我的歌声里》若未获报酬,则难称李代沫侵权,因为该表演也并未向公众收费。退一步而言即便该表演构成侵权,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应当由《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组织者而非李代沫个人承担责任。
故,能够支持曲婉婷声称李代沫侵权的原因,并不在于李代沫在选秀节目中表演了她的歌曲,而在于曲婉婷所称的李代沫在其他场合的行为,即其擅自拍摄了《我的歌声里》mv并上传于视频网站,但并未指出词曲作者和原唱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况且该mv还涉及商业广告,是否因此受益并不明朗,涉嫌侵权。倘若李代沫录制及上传该首mv并未获得视频网站、广告商等的报酬,虽公布于网络,也至多像当年的旭日阳刚在网络上上传视频那样,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相反,则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