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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办理“谢某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2018-05-11

卢愿光律师办理“谢某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谢某明及其家属的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担任谢某明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我们在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谢某明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我们在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谢某明具有“自首、退赃、认罪、悔罪、初犯、重病、在职期间业绩好等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庭对谢某明从轻、减轻处罚,尽量适用缓刑。

  

一、谢某明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有关证据及庭审情况表明:谢某明在龙门县纪委找其谈话时,如实地供述了纪委未掌握案情,并如实地主动交待自己及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书写书面《自我交待》,详细地反映自己涉案行为,深刻地吸取教训,忏悔自己行为,供述稳定,接受审判,争取司法部门从宽处理。这种情况,符合自首条件,具有可从轻、减轻处罚。谢东明具有自首的情节,《起诉书》也已作出正确的认定。


  二、 本案涉及受贿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谢某明及家属已共退出本案涉及30000元款项,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谢某明涉嫌非国家人工作人员受贿金额为30000元,且收到陈某平30000元后,已转交20000元给陈某良,自己只是收受到10000元,受贿金额小,社会危害不大。另外,谢某明于2012年6月29日向龙江镇人民政府退出46750元,其中有10000元属于本案退出的赃款,其它36750元属于与本案无关的暂退款。

  谢某明家属在法院审理期间根据谢某明的意见,代为退出20000元款项,是谢某明为了能获得法庭更宽大处理,即使其中20000元已给了陈某良,也宁愿自己全部退款,具有深刻悔罪表现。因此,对于谢东明的退赃行为,可以作为从轻处理的情节。


  三、谢某明具有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初犯的情节,可从轻处罚。

  谢某明在纪委谈话、公安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有关行为,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也属于初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以及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角度,法庭可以对谢某明进行从轻处罚。

  

四、谢某明在任职期间有较好业绩,可酌情从轻处罚。

  谢某明任职期间,在修路、敬老、搞好党群关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彻实地为群众做好事、实事,解决群众困难,营造团结和谐氛围,成绩突出,鉴于谢某明的业绩较好,其将功赎过,可酌情从轻。


  五、谢某明身患重病,已不适宜再继续关押,量刑应考虑其病情。

  谢某明患前列腺增生已多年,经常无法小便,极度痛苦,需长期服用药物治疗;其被关押后,由于得不到有效治疗,病情更恶化,所以,看守所送其到人民医院检查,确已不适宜再继续关押,量刑应考虑其病情。


  六、谢某明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对谢某明适用缓刑

  根据谢某明一贯表现以及其认罪、悔罪的情况,涉案罪名的性质,区别于不适宜适用缓刑的暴力案件,法庭对谢某明适用缓刑,已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本案具有适用缓刑的可行性,建议法庭对谢东明适用缓刑。


  最后,我们希望法院公正审结本案,对谢某明从轻、减轻处罚,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对谢某明适用缓刑,谢谢!

  此致

  龙门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