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正文

卢愿光律师办理“李某荣涉嫌制造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2018-05-11

卢愿光律师办理“李某荣涉嫌制造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詹建军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李某荣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李某荣涉嫌制造毒品案”中担任被告人李某荣的一审辩护人。我们已在法院查阅该案全部卷宗,了解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询问了相关情况,又经过法庭调查,现针对《起诉书》指控、结合本案证据,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荣制造毒品罪不成立。本案制造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荣依法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一、关于制造毒品的现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李某荣在麻涌镇鸥涌村出租屋、万江区李屋大街出租屋制造毒品,证据并不充分,不属实。

  侦查机关具有对现场物品进行检验的条件,但不进行检验,没有将现场现场的墙灰、地上的灰尘进行检验,作出鉴定含毒结论,且制毒原料证据不齐全,不能证明两出租屋内曾发生过制造冰毒行为;也不能与李某荣口供陈述互相印证。辩护人认为:如果出租屋内曾制造过冰毒,现场的墙灰、地上的灰尘,应当能检验出冰毒成分。但公诉机关没有提交现场是否检验出冰毒的证据,本案制造毒品现场证据不足。


  二、关于制造毒品方法是否具有可行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没有举证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荣口供陈述的方法能够制造出毒品冰毒成品: 从证据看,李某荣在2013年3月20日21时50分至23时54分《讯问笔录》陈述了制造安非他命的方法:即将原料苯某酮、酒某酸、甲某水溶液、铝某、乙某倒入三口瓶,......。但该方法是否可以制造出冰毒,存在重大疑问,辩护人并不认同。因为公诉机关仅凭李某荣口供,该方法没有提交专业鉴定部门进行论证,得到专业结论意见前,就草率认定李某荣所陈述的方法可以制造冰毒是不科学的,指控也是没有依据的。

  本案指控制造毒品罪,必须有制造的方法。公诉机关必须对制造冰毒的方法是否具体可行性,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如果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能证明李某荣口供提及的的方法具有能制造冰毒的可行性,即被告人李某荣具有《刑法》理论中“方法不能犯”,手段不能犯的情形。李某荣口供所述制造冰毒的事实就不存在,本案就不应定性“制造毒品罪”。


  三、现场物品不齐全,能否进行制造毒品冰毒的化学反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鸥涌村出租现场没有找到与李某荣陈述制造冰毒相关主要原料苯某酮,互相印证,本案制毒现场证据不足。从《扣押清单》内容看出,不仅没有苯某酮原料,也没有该原料包装或空瓶,侦查机关具有对现场物品进行检验的条件,但不进行检验,制毒原料证据是不充分的,不能证明这里曾发生过制造冰毒行为;也不能与李某荣口供陈述互相印证。辩护人认为:如果这里曾制造过冰毒,现场的墙灰、地上的灰尘、或其他物品,应当能检验出冰毒成分。但公诉机关没有提交现场是否检验出冰毒的证据,本案制毒现场证据不足。


  四、李某荣本人的知识能力不能实施制造出冰毒的犯罪行为。

  李某荣只有小学文化,不具有化学知识能力,更不具有制造冰毒能力。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交有其他人帮助李某荣制造的证据。所以,仅凭李某荣的个人知识、能力,其个人不能完成制造冰毒犯罪行为。


  五、 案发现场查获的冰毒,没有经过李某荣确认、没有验出李某荣的指纹,是否为李某荣所有,存在重大疑问。

  从公诉机关提交证据看,涉案的毒品没有经过李某荣当面签名确认,没有当面封存,毒品外包装也没有验出李某荣的指纹,涉案的毒品是否为李某荣所有,存在重大疑问,对于这一点李某荣也作了不是他所有辩解;现场查获的毒品与李某荣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更不能证明现场查获的冰毒是李某荣制造出来的。


  六、 关于制造毒品只有李某荣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人证言佐证,欠缺主要的物证,本案依法不能定性为制造毒品罪。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本案只有李某荣供述在鸥涌村出租屋有制造行为,但没有其他证人见过他制造,也没有邻居村民反映这里曾出现过恶嗅气体、污水、废物等不正常排放,附近植物也没有不正死亡,村委会、街道部等也没有接到群众投诉,所以,本案欠缺制造现场的证据,李某荣依法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七、 本案毒品的来源不清,存在重大疑点

       不能得出公诉机关指控毒品是李某荣制造出来的唯一结论,定性为制造毒品罪,绝不恰当;本案的毒品不排除是他人的毒品,存放在李某荣出租屋内的情况;也不排除是李某荣非法持有的情况;也不排除李某荣帮助他人窝藏的情况;法院应当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选择一个轻罪的罪名,确定李某荣的罪名,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和采纳。谢谢!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辩护人:广东政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詹建军

  20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