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这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行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系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这是一篇关于广告行业霸王条款的案例分析。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时代,广告行业越来越多。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提醒,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学会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遭遇“霸王条款”,欢迎拨打天穗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寻求最专业、最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广告行业霸王条款案情回放:
问题焦点一:车库宽高要求有什么标准
刘阿姨就诸多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整改,在2010年8月8日时,仍发现开发商整改未到位,并对当初承诺的车库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方案”。
刘阿姨房子遇到的车库问题并非个案,其它业主也有类似问题投诉。106号的业主张阿姨(化名)用卷尺测量了一下自家车库最低高度,不到1.8米。而同样的问题在一位姓陈的业主碰到,车库宽度仅不到2.5米,而国家规定的车库最低高度在2.2米,宽度在3米。
“这种不合规定的车库,存在很多安全隐患,稍微高一点的车停进来可能就要碰头。”刘阿姨对车库表现十分担心。
“车库宽度不够,打开车门都是个问题,倒车时进退的视野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法律顾问认为,依据《建设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表4.4.9停车库(场)的净空高度小(微)型汽车净空高度必需达到2.2米。而在本案中,车库的实际高度只有2米,不符合国家规定。同样依据《建设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4.1规定:微型车、小型车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单向行驶宽度不应小于3米。
问题焦点二:广告上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合同效应
交房后的车库并没有门
《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可视系统达不到视屏效果
从开发商的楼书中可以看到,舒适的车库,漂亮的花园,很大程度上吸引业主的购买。而当业主收房交房时,依据开发商广告楼书所示,车库左侧应该有通向地下室的门,但实际上车库里没有门通向地下室。
开发商认为,楼书上提供的内容只作为参考,最终结果以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及双方合同约定为准。车库车门并未载入合同之中,所以不具有违约责任。其依据主要是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五条:未载入本合同的不作为甲方(开发商)的要约,双方履行之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二、广告行业霸王条款案例分析:
法律顾问分析:
这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行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系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此情况下,普通购房者根本没有商讨和修改的余地,只有签或不签的选择。如果一旦选择不签,就表示放弃定金,在某些特定时期,也会损失一定的购房机会。
判断是否“霸王条款”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经做出了细致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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