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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消费霸王条款:宣传图片资料仅供参考

2016-03-02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 在商品房买卖中,签订合同后才发现实物与宣传不一致、《商品房定购协议》规定定金不能退还等文字陷阱屡见不鲜,这让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往往有苦难言。

这是一篇关于房产消费霸王条款的案例分析。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时代,房产消费越来越多。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提醒,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学会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遭遇“霸王条款”,欢迎拨打天穗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寻求最专业、最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房产消费霸王条款案情回放:


有的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广告单、沙盘展示中,往往在不显眼的地方标明是效果图,且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就是非常典型的霸王条款,而这种广告实际上就是要约邀请,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大学生小宋在三环外购置了一套80平方米的套二小户型房产,5月底就要交房了,在一次去工地的时候,原本兴奋的他却突然发现,房子中存在好几处与购房时开发商宣传材料中不符的地方:开发商大力宣传的EPS保温板并未使用,承诺的公用平台被加上了一面墙。而最让他不能接受的是,新房与样板间同户型存在很大差异,本该是落地窗的主卧及客厅阳台被加上一个高近一米的阳台,采光严重受影响。他带上购房合同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却认为之前在宣传中就说明了图片资料仅供参考,而合同上也标注了甲方拥有最终解释权,所以既不整改,又拒绝退、换房。


二、房产消费霸王条款案例分析:


法律顾问分析:


小宋遭遇了典型的霸王条款。“有的开发商为了钻空子,在合同条款设置中就剥夺了消费者的最终解释权,消费者往往不知不觉就落入消费陷阱。”她举例说,有的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的图纸、广告单、沙盘展示中,往往在不显眼的地方标明是效果图,且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就是非常典型的霸王条款,而这种广告实际上就是要约邀请,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