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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行业霸王条款:格式合同不公开且不允许复制

2016-03-0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展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这是一篇关于教育培训行业霸王条款的案例分析。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时代,教育培训行业越来越多。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提醒,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学会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遭遇“霸王条款”,欢迎拨打天穗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寻求最专业、最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教育培训行业霸王条款案情回放:


霸王条款罗列:


市消委会调查走访发现,有正式书面合同的培训机构中,几乎所有的培训机构对合同没有公示,而且部分培训机构只有在消费者付款后才提供合同,部分培训机构则可以提供培训合同但不允许拍照、复印或带走。


二、教育培训行业霸王条款案例分析:


法律顾问分析:


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前,有权利知晓格式合同的详细内容,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展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