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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房产虚假宣传

2016-03-03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虚假宣传从根本上误导了消费者,不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商品房领域大行其道,给购房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这是一篇关于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的案例分析。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时代,房地产行业越来越多。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提醒,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学会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遭遇“纠纷”,欢迎拨打天穗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寻求最专业、最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案情回放:


2013年6月5日,仇先生投诉称:深圳市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龙岗区宝荷路与沙荷路交会处的金地名峰地产项目一期楼盘在销售期间,以“深圳实验学校入驻”、“深圳实验学校龙岗分校与名峰一路之隔”等作为楼盘销售的重点宣传资料及卖点。仇先生购房后发现,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的“深圳实验学校”一直未有进展,且经证实,此地的学校实际上是“龙岗宝龙安置学校”而非“深圳实验学校”,于是投诉到龙岗区消委会,要求被投诉方退还房款。


龙岗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调查发现在金地名峰地产项目一期楼盘销售过程中,被投诉方仅在向政府部门提交拟在楼盘所在区域引进“深圳实验学校”为内容的文件,并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回复的情况下,即开始以“深圳实验学校”作为楼盘销售的重点宣传及卖点。在确认了相关事实后,消委会立即对双方电话约谈,希望能确定时间进行当面调解,但被投诉方拒绝当面调解,消委会将此案移交行政部门。


二、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案例分析:


法律顾问分析:


虚假宣传从根本上误导了消费者,不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商品房领域大行其道,给购房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建议在民事方面增加对购房者的司法保护力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查明开发商有欺诈行为的,及时判决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三倍返还购房款。同时,建议加强行业监管,在开发商开盘销售时主动介入,加大对开发商虚假宣传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改事后处罚为事先预防,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


来源:互联网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