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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霸王条款:抵押登记费消费者承担

2016-03-04

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表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交易领域合同格式条款问题较多,省工商去年对全省142家网络交易平台和国内较大的9家网络交易平台开展了长达近一年的调查摸底、网上调研、分析归类、条款点评,共梳理出三种类型七个种类共计92条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网络交易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这是一篇关于债务债权霸王条款的案例分析。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时代,债务债权越来越多。天穗律师网法律顾问提醒,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当学会借助律师的专业技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遭遇“纠纷”,欢迎拨打天穗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寻求最专业、最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一、债务债权霸王条款案情回放:


霸王条款罗列:


在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所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七条与借款人约定:“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的内容,以及第二十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的内容,根据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由消费者承担了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费。


二、债务债权霸王条款案例分析:


法律顾问分析:


根据国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时需要当事人与消费者共同申请,当事人被登记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因此,应当由房屋他项权利人(即当事人)缴纳80元《房屋他项权证》的抵押登记费,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网络交易和水、电、气、暖等领域开展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整治工作。


来源:互联网整合